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 26 号 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我会制定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2009年6月10日,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提出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如下: |
商务部 | 外交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国土资源部 | 交通运输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 财政部 | 民政部 | 科技部 | 教育部 | 卫生部 | 环境保护部 | 司法部 | 国家行政管理总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 泛亚电子商务联盟PAA |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 | 姜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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