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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影响因素

 

 

 【案例2】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取得A商品的不含税价为100元,另外的17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加工成B商品按不含税价130元出售,如果加工费为10元,那么可获利20元;而乙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取得不含税价100元的A商品的进货成本为100+17=117元,加工成B商品按不含税价130元出售,加工费同样是10元,则获利只有3元。如果B商品主要为个人消费,由于自然人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自然人对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是“价税合计”,所以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的影响并不大。同样是含税销售价格150元,则甲企业可获利150(1+17)-(10010)=18.2元;而乙企业则可获利150(1+6)-(117+10)=14.5元。由于生产型企业的增值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有时不易取得,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在进货不含税价格、加工费用及含税销售价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获利能力为:

 

    价税合计/1.17-进货成本-加工费用

 

    小规模纳税的获利能力为:

 

    价税合计/1.06-进货成本-加工费用-进项税额形成的费用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获利无差别临界点为:

 

    价税合计/1.17-进货成本-加工费用:价税合计/1.06-进货成本-加工费用-进项税额形成的费用

 

    化简上等式可得到下列恒等式:

 

    价税合计=11.27进项税额形成的费用

 

    从上等式可以看出,“价税合计”与进项税额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当“价税合计”是进项税额的11.27倍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获利能力相同。当“价税合计”低于进项税额的11.27倍时,一般纳税人的获利能力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获利能力强;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地位。随着倍数的逐渐减小,小规模纳税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就会越强。而当“价税合计”高于进项税额的11.27倍时,小规模纳税人的获利能力反而比一般纳税人的获利能力强。例如纯净水行业,由于进项税额少,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比一般纳税人往往占有优势。

 

    在考虑获利能力及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价税合计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的函数关系,还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销售量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经常变化的,对一般纳税人的进货部门来说,更多的是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进货成本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进价低,其进货人员可能仍然需要向企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说明,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譬如,当企业规定大宗进货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那么购货人员便倾向于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供货方,而回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尽管从经济效益上来讲可能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更合算。例如,某粘接剂厂专门生产通讯电缆接头用的粘接剂,由于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能够合法的抵扣,所以购货方内部规定供货方的选择必须以能够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尽管该粘接剂生产厂生产的粘接剂质量很好,价格便宜,需方还是不肯购货。而当该生产厂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价格提高了很多,毛利比原先高出许多,需方还是开始大量采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所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小规模纳税人与经营的小规模是联系在一起的。  

 

    例如,AB都是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A的年销售额为98万元;B的年销售额为101万元,如果B是一般纳税人而A是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二者相差不多,客户却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B企业比A企业要大许多。正是这种印象,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和生产经营。人们一般愿意与大企业打交道,因为大企业往往更有实力,产品质量更有保证,信誉更高。因此,对于小企业来说。选择一般纳税人或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仅仅要依据税法关于销售额或核算水平的限定,不仅仅要考虑谁的税负重。还要注意到纳税人身份对生产经营的相关影响。